澐涛诉王从玉、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徐涛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获得赔偿。原告徐涛的损失有医疗费156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住院71天×每天100元),关于护理费赔偿,诉讼中原告提供了雇请护理人员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原告提供护理人员的每天收入150元,符合本市雇请人员的收入标准,故对此予以采信,护理费为10650元。误工费9495元(月工资3165元×90天),后续治疗费4000元,摩托车修理费酌定5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事故车辆由被告中财保江汉公司承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中财保江汉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保险范围内的则由被告王从玉承担。被告王从玉垫付的费用冲减后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873号 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