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跃清与纪秀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纪秀领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及利息支付情况、其向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条(证明)认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先于2008年9月借原告本金20万元,并承诺年付利息3万元,折合年利率15%,其于2010年2月18日将前期本息结算并将欠付的2万元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欠条确认借款本金为22万元,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自2010年2月18日起至今六年多的时间里,长期占用原告资金未还,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于2010年2月18日之后支付的9万元利息,应在最终计算的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原告主张按年息15%计算,与最初借款时的约定相符,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被告以其资金困难没能力支付利息所作抗辩,原告不予认可,该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利息的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1102民初5650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