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汉斌与刘克文、施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刘克文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卜汉斌借款500万元,有借条、原告代被告刘克文出借借款的转账凭证、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转账凭证、及原、被告给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证人卜某的证言为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该借款行为予以确认,被告刘克文理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按法律规定的限额(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借款发生在被告刘克文、施世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施世莲负有共同还款的责任。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0606民初3020号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