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龙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婚姻无效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80年同居生活在一起,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由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应依法认定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2623民初639号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