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星控股集团沈阳电缆有限公司与李化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月工资4560元有误,应为1550元的上诉主张,经查,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了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劳动贡献确定。但上诉人没有向法院提供被上诉人的工资表。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营口银行客户对账单》,其每月应发工资远高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故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对账单认定被上诉人的月工资数额为456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于2008年1月入职我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错误的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供了《沈阳市参保人员缴费明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于2003年3月入职上诉人单位,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还提供了上诉人单位于2004年出具的专用收款收据二张。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及本院质证。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于2003年入职被上诉人单位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1民终字第7315号 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