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群与邵阳县石齐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均应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石齐学校在原告未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下,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因原告自2010年8月开始在被告石齐学校工作,应获得六个月的经济补偿。因被告对原告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10元不持异议,故可按此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的赔偿金为“1810元/月×6个月×2=21720元”,但原告在起诉时只主张赔偿金为21718元,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赔偿金为21718元,其余视为放弃。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此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在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石齐学校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法,依法应当向原告赔偿金21718元,违约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判决如下
(2016)湘0523民初1374号 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