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菊与舒江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所属领域:同居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2009年8月原、被告登记离婚后同居生活至今。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的原则出发,婚生女舒芸未满10岁,原告无固定职业,故被告舒某某对女儿舒芸享有直接优先抚养权。结合原告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意见,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较为适宜。原、被告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被告共同财产,原告李某某名下存款21365.98元归其所有,被告舒某某名下存款17204.55元归其所有;位于阿瓦提县阿依巴格乡上喀格木什村住房一套,价值为30万元,归被告舒某某所有,但被告应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补偿,原告庭审中隐瞒共同财产,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补偿原告130000元较为适宜。原告主张共同外债20000元,因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故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6)新2928民初1522号 20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