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金生与四川省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冯志发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运输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杜金生与冯志发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冯志发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原告杜金生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冯志发所驾驶的车辆川R×××××东风货车与四川嘉鑫公司是挂靠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四川嘉鑫公司对货物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四川嘉鑫公司主张应追加杨丽丽为本案当事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其可另案提起诉讼。杜金生主张的货物损失款22140元,有运输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57号 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