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汉红与郑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且未归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证人证言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到期后逾期期间适当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有借款期限内支付利息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偿还、占用资金期间适当的利息,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过高,应按年利率6%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为妥。被告已支付3000元部分,应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724民初1154号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