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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高花诉被告孟凡录建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由原告从被告处分包建筑工程中五家户主的墙面上大灰、刮腻子工程,包工包料。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性质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系自然人,未向法庭提交建筑施工资质,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规,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经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量,并已交付了房主,故被告应当按工程量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工程款。根据原、被告约定的工程价及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原告施工墙面刮腻子工程款为56646.31元,上大灰工程款为100433元,共计工程款157079.31元。对于原告所称被告已给付77079.31元工程款的陈述,虽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被告已给付工程款的证据,但该事实对于被告有利,故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责任,不影响本院对该案事实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青2822民初11号 2016-06-30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原告婚内屡次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对此具有较大的过错,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婚生子女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抚养,被告李某甲也表示自己可以抚养,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本院认为婚生子女随被告李某甲一起生活较为适宜,原告李某某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均不妥当,以作价补偿较为适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都民一初字第578号 2015-12-07

索南与都兰县查查香卡众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任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2011年3、4月间众旺公司进行了选举,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份期间任彪作为负责人时任用索南为众旺公司一、二队副队长情况属实,原告为众旺公司工作服时间为33个月,原告提出追索劳动报酬的部分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属于其他管理人员应按公司2011年之前的标准800元计发工资,33个月应发工资合计为26400元(33月×800元),因公司效益不好原告的工资未能发放,作为被告任彪的管理行为虽然系公司行为,但作为主要的管理者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承担原告的部分工资,而众旺公司是直接责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由众旺公司承担原告工资80%的责任,即21120元(26400元×80%);任彪承担原告工资20%的责任,即5280元(26400元×2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都民一初字第351号 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