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花诉被告孟凡录建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由原告从被告处分包建筑工程中五家户主的墙面上大灰、刮腻子工程,包工包料。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性质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系自然人,未向法庭提交建筑施工资质,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规,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经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量,并已交付了房主,故被告应当按工程量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工程款。根据原、被告约定的工程价及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原告施工墙面刮腻子工程款为56646.31元,上大灰工程款为100433元,共计工程款157079.31元。对于原告所称被告已给付77079.31元工程款的陈述,虽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被告已给付工程款的证据,但该事实对于被告有利,故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责任,不影响本院对该案事实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青2822民初11号 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