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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被告刘革、周瑞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刘革在工商银行五市支行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其未履行该义务。周瑞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未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1182民初1474号 2016-07-06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被告刘丰革、刘希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刘丰革在工商银行五市支行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其未履行该义务。刘希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未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丰革辩解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1182民初1473号 2016-07-06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被告关成军、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成军在工商银行五市支行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其未履行该义务。王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未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1182民初1471号 2016-07-06

原告康俊华诉被告李健民、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康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按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法有据。因被告周某某已过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依法应免除其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康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3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1182民初2404号 2016-11-14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被告杨春柱、韩淑华、贺忠彪、韩生有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杨春柱在邮储银行五市支行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其未履行该义务。杨春柱配偶韩淑华应对此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贺忠彪、韩生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未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1182民初2323号 2016-12-09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被告常淑英、翟天文、曲玉春、王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常淑英在邮储银行五市支行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其未履行该义务。常淑英配偶翟天文应对此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曲玉春、王淑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未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1182民初2131号 2016-12-09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支行与被告国振录、王凤英、谷彬、高永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振录在邮储银行五市支行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其未履行该义务。国振录配偶王凤英应对此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谷彬、高永臣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未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1182民初2033号 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