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龙财公司与科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龙财公司依约定向科软公司发放投资款900万元,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科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时间(2005年8月15日)将案涉900万元转为公司的股本金,但科软公司未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龙财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龙财公司请求科软公司返还案涉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龙财公司请求科软公司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因案涉900万元系投资款,并非借款,龙财公司该项请求不当,科软公司应返还龙财公司案涉款项的法定孳息,即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87号 201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