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雪与林口县双丰乡新发煤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梁雪与被上诉人新发煤矿于2010年8月6日签订协议书后,又于2011年6月6日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6·6协议),“6·6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变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上诉人梁雪在履行与新发煤矿的委托代理合同过程中,先与大庆市龙凤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将受委托事项委托该所律师王某坤代理并约定按胜诉额8%支付代理费,在王某坤律师代理一审胜诉后,梁雪又与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二审诉讼及执行代理并约定按执行回款额的10%支付代理费。上诉人梁雪主张其与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原因是新发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徐元厚在王某坤代理一审胜诉后找到王某坤并从中作梗。本院认为,在王某坤律师代理一审胜诉后,虽徐元厚找到王某坤致使王某坤与梁雪产生矛盾,梁雪不想再用王某坤代理,但此后梁雪与徐元厚又达成“6·6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徐元厚再和律师打电话,打听任何事情,从中作梗,所有的损失由徐元厚承担……”,双方约定是在2011年6月6日以后徐元厚再有干扰行为承担所有的损失,而上诉人梁雪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徐元厚在2011年6月6日以后有干扰诉讼行为,上诉人梁雪为此更换律师或再聘请律师多支出的代理费用及其他费用与被上诉人新发煤矿并无必然联系。上诉人梁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10民终101号 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