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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广辉与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殷广辉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殷广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1202民初2020号 2016-11-14

绥化市鑫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保险纠纷
所属领域: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绥化市鑫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一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绥化市鑫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按约定交纳保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因此,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238351.00元、鉴定费3000.00元、三者车辆维修费125786.00元、三者车辆货物损失费19575.00元、三者车辆拖吊费14000.00元、投保车辆拖吊费14000.00元、污染公路赔偿款9100.00元均为合理费用,且在被告理赔范围内,被告应予理赔。故原告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绥北民初字第407号 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