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海峰,张鑫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2014年8月20日,闻海峰向张鑫亮借款10万元,并为张鑫亮出具了借据,闻海峰分六次通过银行向张鑫亮还款共计2.7万元,剩余尾欠款7.3万元没有偿还,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闻海峰与张鑫亮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闻海峰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由闻海峰偿还张鑫亮借款本金7.3万元正确。闻海峰二审提出该笔债务经张鑫亮同意,实际已经转让给赵乐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债务人如需转让债务,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现闻海峰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该笔债务转让给赵乐系征得了张鑫亮的同意,故本院对闻海峰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02民终373号 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