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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陶丽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就陶鹏以陶丽名义与农商白云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之效力争议已经另案提起诉讼,且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3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黔01民终9415号民事判决认定,该份《抵押合同》无效,故农商白云支行继续持有陶丽的土地使用证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农商白云支行应当将土地使用证返还陶丽。 综上,农商白云支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8)黔01民终9314号 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