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英之与被告威海市海佳网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履行了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的义务。通过原、被告双方举证及庭审陈述看,双方之间就买卖红旗街7号305室房屋所签订的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无效后,就原告所支付房款及利息的返还再次达成了以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同德路117号204室房屋(转让价款)抵顶的合意,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原告委托相关房产中介确定将该房屋转让与案外人薛述凯,与之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协商确定转让价款,原告的上述行为表明前述房屋系由其再行对外处分,即被告系以前述房屋抵顶了原告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虽然原告现主张其及被告均并非前述房屋产权人,但因房屋登记产权人王德刚对于被告将房屋抵顶与原告及原告再次转让与案外人薛述凯均未提出异议,且事实上亦已协助案外人薛述凯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因此被告及原告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属合法有效,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已按双方约定以王德刚名下房产抵顶了原告诉请款项。且从证人陈述及相关银行存取款信息看,可以看出在被告用以抵顶的房屋由原告对外买卖的过程中原告名下存款存入了16万元,与其对外买卖房屋价款基本相符,原告现主张其并未实际收到前述存入款项,亦未提供反证,并不能就此认定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其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威环民初字第1433号 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