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阳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六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田华十六分公司与金阳公司就定作建筑砌砖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金阳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且持有田华十六分公司六个项目部盖章、签字的提货单,虽第六项目部的提货单未加盖项目部印章,但签字人魏红杰系该项目部负责人,亦符合合同约定的收货对账条件,本院对于金阳公司提交的全部提货单表示认可,田华十六分公司应按照提货单载明的金额支付货款。金阳公司违约金的主张,因合同有明确约定了最后付款期限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3)朝民初字第25160号 20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