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知民初52号黄界水判决(正本)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孙俊义系专利号为ZL200320112523.2,名称为“防粘连自动排气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诉讼中,黄界水对于销售涉案产品无异议,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对于共同生产了涉案产品亦无异议,故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孙俊义所有的专利号为ZL200320112523.2,名称为“防粘连自动排气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黄界水、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是否侵权了孙俊义的专利权。在本案庭审中,对于涉案产品进水套上表面为平面,而孙俊义所有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载明的进水套上表面呈锥面,这一技术特征不相同,各方均无异议。在孙俊义专利权说明书中写明“进水套的锥面与浮球为线接触,所以不会产生腐蚀,这样就防止了由于腐蚀造成的粘连,避免了跑水事故的发生”,所以在孙俊义的专利权中进水套上表面为锥面是其主要技术特征,在其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及说明书中均有体现,该特征在实现专利目的方面具有独立的功能。而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生产的“必安阁”牌排气阀的进水套上表面为平面,为一种常规方案,应被排除在孙俊义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进水套上表面为平面的设计不能实现孙俊义专利中“进水套的锥面与浮球为线接触,所以不会产生腐蚀,这样就防止了由于腐蚀造成的粘连”的发明目的,二者所要达到的发明效果亦不相同。故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生产及黄界水销售的“必安阁”牌排气阀的进水套上表面为平面,该技术特征与孙俊义专利权中进水套上表面为锥面的技术特征相对比,二者在手段、实现功能、达到的效果等方面均不属于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二者构成等同。综上,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生产及黄界水销售的“必安阁”牌排气阀的“进水套上表面为平面”的技术特征与孙俊义专利“进水套上表面为锥面”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亦不等同,故该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孙俊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对于孙俊义要求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黄界水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3)齐知民初字第52号 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