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北京采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与北京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采唐公司以(2012)通民初字第05850号民事判决书的处理结果损害其权益为由要求撤销该判决。根据本院审查情况,该案审理标的是卓越公司与芬利达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针对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卓越公司与芬利达公司之间的纠纷,原审法院对此作出处理。采唐公司非前述合同的签订方,与采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系芬利达公司,而非卓越公司。故采唐公司若认为履行其与芬利达公司租赁合同产生的损失,可以另行与芬利达公司解决。原审法院作出的(2012)通民初字第05850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影响卓越公司向芬利达公司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采唐公司要求撤销(2012)通民初字第05850号民事判决书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对于采唐公司要求卓越公司、芬利达公司继续履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采唐公司与芬利达公司继续履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因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故本院亦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2014)三中民终字第9208号 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