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2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危险驾驶
所属领域: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赵×2无视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2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4)丰刑初字第1077号 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