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与梁显河、梁显明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诉称在为被告梁显河、梁显明卸货过程中受伤,作为义务帮工的被帮工人被告梁显河、梁显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梁显河、梁显明未到庭辩解亦未提供证据对是否存在帮工关系加以证明,应当承担对己方不利后果的责任。原告李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装卸过程中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原告李国应当对本人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本院酌定由其本人承担各项损失的20%的责任。原告李国各项损失核定如下:1、医药费26721.81元;2、护理费2600.00元;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00.00元;4、误工费参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误工时间确定为100天,误工费为9102元/365天X100天=2493.70元;5、营养费520.00元;6、伤残赔偿金20372.00元;7、交通费酌定为30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9、鉴定费800.00元。以上合计60107.51元,扣减原告李国自行承担20%责任比例,即60107.51元X20%=12021.50元,被告梁显河、梁显明应赔偿原告李国各项损失48086.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双桥民初字第1807号 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