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秀与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理由是被告的诊疗行为存有过失造成误诊所致,即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违反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行为,故不能推定被告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的过错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的过错参与度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2014)广民五初字第359号 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