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与敦化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供水、电、气、热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华鹏公司在履行与原告李昌平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期间,是否存在供热不达标、擅自终止供热的违约行为,以及如果存在该行为是否导致原告李昌平的停业损失。关于供热期间被告华鹏公司供热温度是否达标,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暖房子”工程项下对房屋老管线进行改造,是为了促进节能降耗,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提高居民用热质量。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此发出的敦政办发(2012)39号文件,是地方人民政府针对供热事宜的规范性文件,供热单位与供热用户应一体遵行,原告李昌平经营招待所的楼房按该文件规定,属改造范围,虽未强制要求改造,但供暖管道改造是为众多用户提高房屋供给热量,是有利于包括原告李昌平在内的公众利益所需行为,通过庭审亦能确认原告李昌平房屋自家供暖管道确有堵塞(木塞)供暖不畅等情况,原告李昌平并未举出证据证明通往自家的供暖管道堵塞的维修义务应由被告华鹏公司承担,因此,原告李昌平房屋供暖分户改造确属必要。原告李昌平未参加分户控制改造、供暖管道不畅,导致了供热期间温度未达正常供热标准,而非被告华鹏公司未提供符合供热标准热量的违约行为所致。关于被告华鹏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停止供热是否属于违约,“暖房子”工程项下对房屋老管线进行改造是对包括原告李昌平房屋在内的整个楼房的供暖管道进行改造,是重新铺设新的供暖管道,并非在保留原有供暖管道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供暖管道改造后,暖气供给由新的供暖管道通往每一用户来完成,客观上不可能保留通往原告李昌平房屋的原管道单独为其供热。原告李昌平拒绝暖气管道分户改造,事实上是以自己的行为拒绝接受通过暖气管道分户改造后的新管道进行供热方式来履行双方当事人的供热合同,属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故被告华鹏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停止供热并非违约。原告李昌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华鹏公司在履行供热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亦不足以证明导致其冬季停业的必然性(可以采用电暖、空调等其他补救方式),因而原告李昌平申请鉴定其停业损失并无必要。综上,原告李昌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4)敦民初字第847号 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