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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顶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本案中,红顶汇公司与弘高设计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红顶汇公司与弘高设计公司各自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双方就相关项目的合作进行过口头洽商,红顶汇公司在洽商过程中先行支付弘高设计公司150万元,应属于双方达成的合意,而非不当得利。然而,红顶汇公司向弘高设计公司支付150万元后,双方始终未能签订书面合同,弘高设计公司虽然提出其根据双方口头约定指派设计人员前往石家庄对相关项目进行了勘察并完成了图纸设计等任务,但弘高设计公司在无红顶汇公司书面设计要求的情况下,仅凭其提供的当日往返的两张火车票及材料单和室内设计图,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双方未能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红顶汇公司要求弘高设计公司退还150万元,属合理要求,弘高设计公司应予以退还。关于红顶汇公司主张的利息,因红顶汇公司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自愿将150万元支付弘高公司,故本院对其该项要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4)朝民初字第20481号 2014-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