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坚等15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开设赌场
所属领域:刑事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黄某辉、林某文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的犯罪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其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分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分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沙仔尾派出所和棠下派出所的人民币2300000元、1612500元、1514379.14元、1758101.72元、100478.17元,系分别来源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覃某伟、罗某锦、林某明持有和控制的个人或他人账户,现有证据未查清上述款项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故依法应予退还给上述各被告人。若上述被告人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未缴纳罚金的,则将扣押款项依法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乐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君、罗某宝、覃某伟、罗某锦、罗某杰、梁某霞、林某明、梁某华、刘某鑫、黄某辉、林某文、安某勇、姚某军、李乐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马朝辉、张启清、朱爱枝、汪兴华、吴海波提出的上述其他辩护意见及其他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346号 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