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缪某某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沈某与缪某某于2010年10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属与债务问题,该《协议书》系双方事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并结合在案证据,对售房款、股票帐户内资金、移民财产所涉钱款及车辆的处理,并无不当。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32号 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