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1等与张×5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查明事实及《海淀区居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居私规建字第801号),在张某某于2002年翻建房屋之前,X号院内原北房及东房共计94.75平方米的房屋属张某与李某某所有的财产,在张某、李某某去世后,上述财产应由张某、李某某之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张某某作为张某、李某某的继承人之一,未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于2002年将原属张某、李某某所有的房产拆除并进行翻建,故翻建后的北房及东房应属张×1、张×2、张×3、张×4与张某某的共有财产。张某某作为翻建人,其所占的房屋份额应大于其他共有人。关于各自所占房屋具体份额,本院将根据原属张某、李某某所有房屋情况、翻建房屋时的出资、出力以及翻建后房屋的情况等事实酌情确定。根据《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私人(居民)建设施工许可证》及《海淀区居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居私规建字第802号),在2002年张某某重建房屋之前,X号院内原南房及西房属张某某所有的财产,张某某于2002年重建后的南房及西房亦应属张某某所有的财产,原告主张上述应属张某某所有的房屋系张某与李某某所有的财产,并据此要求分割相应的腾退搬迁利益,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张×6、张×8、张×11、张×10与指挥部各自分别签订《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但四份协议书中的部分被腾退房屋均涉及翻建后属张×1、张×2、张×3、张×4与张某某的共有房屋,因此,四份《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涉及的腾退搬迁利益中部分被腾退房屋中与张×1、张×2、张×3、张×4所占房屋份额相关的利益应归张×1、张×2、张×3、张×4所有。具体相关利益,本院依据《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X项目腾退搬迁补偿安置方案》、《X综合整治项目腾退搬迁问答》及查明事实确定为安置房屋、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助费及附属物拆除补助费。因安置房屋尚未建成,而且原告在本案中未主张该部分权利,故本院在本案中暂不处理安置房屋的分割问题。关于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助费及附属物拆除补助费如何分割一节,本院将根据张×1、张×2、张×3、张×4所占被腾退房屋份额比例予以确定。除上述本院确定的腾退搬迁利益外,张×6、张×8、张×11、张×10依据《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所获得的各项腾退搬迁奖励及其他补助系腾退人给予被腾退搬迁住户的奖励及补助,与张×1、张×2、张×3、张×4所占被腾退房屋份额无关,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部分财产之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在张某去世后,各继承人未就遗产进行过分割,亦未表示放弃继承,故原属张某所有的房屋份额作为遗产成为各继承人共有之财产,共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分割遗产,而且被继承人李某某的死亡时间未超过二十年,因此,七被告关于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海民初字第01364号 20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