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䎟告周健康诉被告成都缘通顺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提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缘通顺和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祝大毛虽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被遂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但未明确被告缘通顺和公司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并不意味着祝大毛所代表的被告缘通顺和公司当然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缘通顺和公司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原告售出的3瓶白酒、自己饮用的4瓶白酒、送朋友的2瓶白酒,未造成原告的损失,不应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原告销售给遂宁市昊泉商贸有限公司的白酒,已被四川省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且原告仍在退还该公司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该笔货款,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的货款金额为41287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罚款系四川省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船山民初字第2238号 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