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福克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杨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并且存在索贿的行为,但其并未向法庭出示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另,经审查,被上诉人杨龙工作期间虽存在向他人索要香烟的情形,但该行为并不足以危害到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上诉人基于以上理由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1253号 201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