灒天时尚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就恒天公司上诉所称其与宏达公司、京德顺公司非关联公司一节,根据京德顺公司出具的《证明》、《关于王楠调入恒尚公司的函》、工商信息查询网页,上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表明三公司均与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三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并无不妥。现恒天公司并未提供确实证据证明其主张,另恒天公司对《证明》的出具质疑,但其亦未提供证据,故对其上述抗辩,本院均不予采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工作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工作年限时,应把劳动者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原审法院据此将王楠在宏大公司及京德顺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王楠的工作年限并无不当。关于是否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节,本院认为,恒大公司现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于王楠调岗行为的客观必要,故王楠拒绝至新岗位上班并不属于旷工行为,恒天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情形,恒天公司应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楠上诉称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问题,本院认为,该数额系原审法院综合王楠在三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兼顾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该数额核定并无不当;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现恒天公司仍拖欠王楠工资5646.7元,原审法院判决给付并无不当;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王楠在恒天公司处工作期间,恒天公司未安排其带薪年休假,应当向王楠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故原审法院判决给付并无不当,且数额核定计算亦无误。综上,恒天公司与王楠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亦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三中民终字第04258号 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