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敲诈勒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对被害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现金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从张某处只分得赃款2万元,而非起诉书指控的11万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已判刑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姜成分得赃款11万元,且该事实被已生效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刑终字第00246号刑事裁定书所认定,故对被告人姜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成在共同犯罪中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成积极参与,并配合张某完成敲诈勒索过程,不属于胁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姜成的犯罪情节,对其已在三年以上量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东刑初字第00094号 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