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石强增与刘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二、上诉人支付腾房前的占用费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裁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石强增在合同签订后即将房屋交付给上诉人刘东承租,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人刘东作为承租人,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租金,而其一直拖欠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房租90000元、2014年12月1日至今的房租未支付,一审法院在考虑到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及上诉人的过错程度,在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权衡,确定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5000元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上诉人石强增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上诉人刘东同意解除,本院予以准许。租赁合同解除后,上诉人刘东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但在一审法院查封财产时,为了防止双方的损失扩大,征询过上诉人是否及时腾出房屋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并未采取积极的措施,故上诉人应当参照房屋的日租金支付腾房前的占用费,其关于腾房义务自查封之日即终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临商终字第819号 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