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莉与王忠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辛莉与王忠平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王忠平是否应当偿还辛莉20万元?辛莉主张与王忠平形成涉案20万元的借贷关系,王忠平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法律规定,辛莉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辛莉未能提供王忠平借款20万元的凭证,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王忠平是涉案20万元款项的实际借款人;虽然王忠平认可辛莉曾拿出20万元,但其表述该笔20万元是出借给案外人丛庆日,且案外人丛庆日一审出庭表述认可该笔债务,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辛莉与王忠平形成涉案20万元的借贷关系。一审驳回辛莉要求王忠平偿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辛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丹立二民申字第00140号 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