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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尧舜农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新地村土地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姚舜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被上诉人租金。现上诉人姚舜公司提出有75%签订合同的农户同意降低租金,但一、二审上诉人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同时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能约束合同的签订双方。如果合同一方想对已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只有通过与对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才能进行变更。所以其他农户是否同意降低租金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双方合同未进行变更,上诉人姚舜公司应按协议约定的数额给付租金,并应承担延期给付的违约金。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636号 2015-12-0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与木合牙提·吐孙巴依与艾合买提江·马穆提、马新、乌鲁木齐市中盛通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鹏鉴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艾合买提江·马穆提驾驶马新牵引货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木合亚提·吐孙巴依一匹马死亡和一匹马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对此财产保险公司予以认可。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艾合买提江·马穆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财产保险公司虽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死亡黑骝马种马的认定有瑕疵。死亡和受伤的马不是良种马。我们愿意按照一般马匹的价值赔偿,但不能对此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关于上诉人财产保险公司“另一匹马是受伤而不是死亡,不应看作是没有价值。”的上诉理由,在实践中良种公马与普通公马价值有所不同。木合牙提·吐孙巴依另一匹良种骝公马虽尚没有死亡,但因身体受伤已丧失了良种公马的特殊价值。对此有相关兽医部门的证明加以证明。故木合牙提·马穆提按实际购买价值赔偿其两匹良种公马价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上诉人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636号 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