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盗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其中认定被告人邱某盗窃宝琪兰牌沐浴露、沐浴乳各1瓶、嘉媚儿精油7瓶、肥皂剧牌肥皂4块、米凯拉牌童装7件等事实有误。根据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记载,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邱某处缴获精油4瓶、肥皂2块,其他物品仅有售货员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对于被告人邱某关于部分涉案衣物系购买而来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关于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邱某既不能提供购物凭证,且上述衣物被缴获时大多还悬挂着产品吊牌,并存在同一款式多种尺码的情况,不符合日常购物习惯,衣物的特征、货号与售货员所称的被盗物品一致,足以认定,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南刑初字第169号 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