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福祥与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事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已于1999年2月24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21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12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等相关规定,作出《关于对天津市永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乱集资问题查处的通知》(津银发[1999]68号),认定被告永基房地产公司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自1995年以来擅自高息集资,并就其乱集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责令永基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乱集资活动;彻底清查债权、债务,作出债权、债务清理、清退方案;根据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规定的“谁用钱、谁还债”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售房力度,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对市民集资兑付。此后,南开区人民政府按照上述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及处理意见,成立了相应机构,监督、指导被告永基房地产公司开展清理、清退工作。被告永基房地产公司亦逐步实施清理、清退工作。截至2014年,已完成绝大部分集资款清退工作。
因国务院对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以下简称“三乱”)作出了明确的取缔和整顿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对整顿金融“三乱”的范围、工作原则、政策实施和要求提出了明确的整顿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被告永基房地产公司涉案行为定性为乱集资,同时也提出了具体的查处意见;南开区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相应机构,具体监督、指导被告永基房地产公司乱集资事件的清理和清退工作,现绝大部分涉案集资人的清退工作已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故原告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就争议继续向被告永基房地产公司乱集资问题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南民初字第4698号 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