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掋东斌与于海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判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口头订立的中介合同性质及效力的问题。为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对涉外婚姻介绍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本案中,王东斌无涉外婚介的经营资质,王东斌以给于海波介绍“越南新娘”为由,向于海波收取“中介费”,违反了国家对涉外婚姻介绍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口头订立的中介协议无效、并判令返还中介费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王东斌主张其没有收取于海波的中介费,不应返还。通过庭审调查及于海波举示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可证实,王东斌在国内收取了于海波1万元中介费,在越南收取了于海波5万元中介费的事实。王东斌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1214号 201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