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温小洁、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住房、田秋令、鲁生兵、江苏神龙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二审中涉及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赔偿内容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正确,对交通住宿费和误工费的认定是否合理。首先,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而《陕西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该地方性法规细化并明确了在陕西省范围内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方式和标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此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案情,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是正确的。其次,关于抚养费问题,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一审提交的户籍证明上明确载明其三人与死者刘小乐为父子关系,因此有权利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取决于抚养人的给付能力,即受害人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也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本案中,死者刘小乐生前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其收入来源为非农业收入,因此,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最后,关于交通住宿费和误工费,这些花费是在处理刘小乐丧葬相关事宜过程中客观实际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这些花费应予赔偿,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票据并结合本案实际案情所做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原判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住宿费和误工费认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211号 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