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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1与于某2、于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乡镇土地站的档案材料明确记载当时建房的申请人系被继承人于百山,故诉争房屋权属明确,属于被继承人于百山、毕兰英的共同财产即遗产。代书遗嘱应由代书人、见证人签名,视频遗嘱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中没有视频遗嘱,但本院认为应比照录音遗嘱的规定,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视频遗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由原、被告轮流照顾以及遗产的效用,本院按份额平均分割。综上,原告要求继承上述房屋七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某7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5)宁民初字第3605号 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