睎红申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错误执行赔偿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泉山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规定的制定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时间是2007年1月1日。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针对该内容已修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赔偿义务机关泉山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通知书及传票,并在查到银行存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执结案件,其所实施的执行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家赔偿申请人获得国家赔偿应以泉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并造成其损害为前提条件。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行为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况下申请国家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2015)徐法委赔字第00022号 201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