宦香香与艾诺斯(江苏)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告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告处于哺乳期,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对可以请求补偿的数额以及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故应当认定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一次性补偿中已包含了工资补偿,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扣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扬江民初字第02389号 20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