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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琴与保定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医疗损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具体赔偿责任。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过错程度为次要程度作用范围。故本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保定市第二医院承担40%的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有相关证据证实,且计算依据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2800元缺乏证据,但本院考虑原告应有实际发生,故酌定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原告主张过高,结合原告病情及事发后被告的态度,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为宜。故本院确定原告各项损失100010元(13181.73元+2573元+2800元+1000元+2000元+78456元),被告保定市第二医院承担40004元(100010元×40%)。被告主张应剔除治疗××的部分,因缺乏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无相关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0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新民初字第1391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