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成与马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上诉人林建成要求重新鉴定有何依据;2、原审确定的责任比例的是否适当;3、原审程序是否合法。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作出晋市价认涉字(2014)第7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资质范围包括所所辖行政区内土地、房地产等的价格鉴定。上诉人林建成以鉴定机构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无鉴定价格资质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2011)城民初字第816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林建成对造成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林建成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马林承担次要责任于法有据。3、关于原审程序问题。上诉人林建成认为(2011)城民初字第816号民事案件中,二上诉人互为原、被告,审判人员张赞斌参与该案的审判。现作为本案的审判人员其应自行回避。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本案与(2011)城民初字第816号案件并非同一案件,故本案审判人员无需自行回避,原审程序合法。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038号 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