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福珍与杜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被告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人身受损故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现原告虽未就护理费举证,根据鉴定结论可知,原告确需护理,其护理期限应以鉴定结论为准;至于其主张的护理费标准及护理人数,均未超过必要限度,本院予以支持。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现原告虽未就营养费举证,根据鉴定结论可知,原告确需加强营养,其营养期限应以鉴定结论为准;至于其主张的营养费标准,未超过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现原告虽未提交相应票据,但从原告提交的病历材料及医疗费票据看,原告确需因就医发生交通费,故本院对于原告交通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由本院依据原告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酌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告的受伤情况、年龄等因素,具体金额由本院酌定。以上各项均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限。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朝民初字第28078号 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