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结婚后,生儿育女,家庭生活幸福。婚姻感情基础较好。2009年底原告患风湿病后,双方因言语不和产生一些矛盾。原被告本应该心平气和进行沟通,共同挣钱,努力抚养两个孩子。因处理不当产生小纠纷。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虽有些任性,但被告认错态度好,不愿和原告计较前嫌,双方有和好可能。原告诉称的被告种种恶习,未能查证属实。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5)沁民初字第167号 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