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焕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钟文斌、杨己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龙公交认字第C-1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文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赔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但赔偿项目及数额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确定如下:1、原告出院后先后两次到梅州市人民医院复查的医疗费共1045.5元,有医疗机构的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后续治疗费结合医院出具的证明,酌定为16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4、护理费6430.32元[住院期间:32598.7元/年÷365天×21天×2人﹢出院后:32598.7元/年÷365天×酌定30天×1人];5、交通费酌定1000元;6、营养费酌定1500元;7、原告系农业户口,其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该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42009.48元(11669.3元/年×18年×20%];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9、鉴定费1800元。原告的上述各项合理损失共81885.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保河源分公司在粤PNXXXX号车交强险各项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钟文斌、杨己娣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款:“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依据该规定,原告的复查费1045.5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1500元,合共20645.50元,由被告人保河源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余10645.50元,由被告钟文斌、杨己娣共同赔偿。原告的护理费6430.32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200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共61239.80元,由被告人保河源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在粤PNXXXX号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239.80元,被告钟文斌、杨己娣共同赔偿原告1064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320号 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