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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男女双方应当公平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后,协议离婚。原、被告在2014年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原、被告因菜金问题发生争执后,原告在情绪异常激动情况下提出的离婚,被告本应在原告态度冷静后且思想情绪正常后再和原告协商是否离婚,可被告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则采取了以刚克刚的不理智态度,以让原告放弃孩子抚养权和放弃共同财产所有权和原告相激,以达不离婚的目的。而原告则在思想情绪异常激动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捺印,激情离婚。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第2条约定的有关财产,应属原告韩某某和被告王某甲以及被告父母亲之间的共同财产,并非原、被告二人的独立财产。所以,该协议的第2条不仅侵犯了被告父母的财产权利,而且还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被告王某甲名下的53035.75元存款,也属原告韩某某和被告王某甲及被告父母亲之间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也应合理处分。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应得上述财产的各四分之一,多掌握的贾铁锤还款应归被告王某甲及被告父母所有,原告应予返还给被告。原告的婚前财产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各一台,沙发一套,家具一套应归原告所有,由其带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2015)洛龙民初字第3412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