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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5)浙甬行赔终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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䏰州市都市生活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首南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院观点】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浙甬行赔终字第20号
201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