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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5)浙绍刑终字第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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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犯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挪用资金
所属领域:
侵犯财产罪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伟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原审被告人杨伟在案发后归还了部分挪用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浙绍刑终字第633号
2015-10-30